进入超市后,陈龙故意引起保安注意,从货架上拿了两瓶外包装一致的洗发水。保安看在眼里,开始怀疑陈龙。陈龙趁保安不注意,又将洗发水放回货架。此刻,他包里的东西与自己进超市前一
当陈龙要离开时,保安把他拦住,对其进行查问。陈龙对保安的询问一概不理,气氛变得僵持起来,保安殴打了陈龙。陈龙随即拨打110报警,经检验认定构成轻微伤。
另一案中,陈花(化名)的案情与陈龙基本雷同,陈花被殴打后,诊断为胸前部软组织挫伤。
随后,两人分别把超市告到白云区法院,分别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在法庭上,陈龙承认:“是我的远房表叔叫我先带洗发水进超市,假装偷东西,引诱保安盘查殴打我,将被搜查和被殴打的声音录下来作为证据,再以侵权为由索赔。”
陈龙的“远房表叔”马某也供认,自己是某“维权组织”的成员,因为超市都认识他,所以就把陈龙叫来广州干,并负责他的吃和住,每月发工资给他。
陈花的情况,也是如此。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事先有计划有预谋设局“引诱”超市侵权,并非正当的维权方式。在被超市工作人员询问时,又不及时澄清自己包里洗发水的来源,诱使超市工作人员对其盘问和检查。因此,两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索赔5万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仅判决超市赔偿两原告医药费各500元。
(《羊城晚报》10.8 胡军 黄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