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志祥在去世前,将多年研究的成果撰写出了一本40余万字的书稿,但是还没来得及出版。大儿子骆玉凯为了实现父亲生前未完成的愿望,与几个出版社联系出版这部书稿。2009年初,骆志祥的书稿终于出版了。同时,骆玉凯也收到了出版社向他支付的8万元稿费。
骆志祥的二女儿骆玉琼和小儿子骆玉宾得知此事后,找到大哥骆玉凯提出了要求:“这稿酬属于咱们父亲的遗产,应该由咱们兄妹三人平均分配。”
骆玉凯则认为,父亲的遗产早就已经分割完毕。书稿是父亲一生心血的结晶,可是在父亲去世后,二妹骆玉琼和三弟骆玉宾却把父亲的书稿视如废纸,不闻不问,因而拒绝了弟弟妹妹的要求。
骆玉琼和骆玉宾一纸诉状将大哥骆玉凯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认定上述事实属实。经法院调解,大哥骆玉凯和弟弟妹妹达成了调解协议:骆玉凯分得稿酬的一半,即4万元;骆玉琼、骆玉宾分得稿酬的另一半,即各得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著作权的继承与一般的财产继承不同,一般的财产在继承时都已经是取得的财产,而著作权的继承则是对其中的财产权利的潜在利用,即只有在他人使用作品时才能取得实际的经济效益。
骆志祥生前没有发表的书稿,在其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以由书稿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因此,骆玉凯作为继承人可以发表父亲的著作。而由书稿发表所得来的经济利益即稿费应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文中对事件时间和当事人姓名作了技术处理)
(《北京晚报》10.7 林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