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也许是认定搭乘者和驾驶者具有“同道性”,因此主张一
从实践的层面看,即便法律规定可以处罚搭乘“酒驾”者,也会发生问题。比如,如何确定乘坐人“明知”驾驶人的“酒后”状态,难道要让乘客随身携带酒精测量仪?又如何确定乘坐人没有劝阻“酒驾”者,或者虽然乘坐人劝阻了,但“酒驾”者依然故我?假如可以处罚乘客,是否还可以处罚放行车辆的道路所有人和管理人?
此番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想通过全方位监督以遏制酒后驾车,但实际上,如果真正在法律制度层面形成对驾驶人的全方位监督和规范,做到刑罚和行政处罚合理设置、过度自然,保证执法的严格和恒定,就能有效打击和吓阻酒后驾驶现象,维护交通安全与文明。
(《新京报》10.11 陈杰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