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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驾乘者同罚难操作

2009-10-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公安部《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驶等危险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包括将醉酒驾车纳入犯罪、对酒后驾驶不劝阻的同乘者罚款等。但这里既有合理性的成分,也有需要谨慎处理的地方。

公安机关也许是认定搭乘者和驾驶者具有“同道性”,因此主张一

并处罚。但问题是,驾驶者的驾驶行为和搭乘者的乘坐行为,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乘坐行为不至于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后果,而驾驶行为则时刻可能侵权。一并处罚的动机,混淆了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

从实践的层面看,即便法律规定可以处罚搭乘“酒驾”者,也会发生问题。比如,如何确定乘坐人“明知”驾驶人的“酒后”状态,难道要让乘客随身携带酒精测量仪?又如何确定乘坐人没有劝阻“酒驾”者,或者虽然乘坐人劝阻了,但“酒驾”者依然故我?假如可以处罚乘客,是否还可以处罚放行车辆的道路所有人和管理人?

此番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想通过全方位监督以遏制酒后驾车,但实际上,如果真正在法律制度层面形成对驾驶人的全方位监督和规范,做到刑罚和行政处罚合理设置、过度自然,保证执法的严格和恒定,就能有效打击和吓阻酒后驾驶现象,维护交通安全与文明。

(《新京报》10.11 陈杰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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