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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抵加班工资,侵权

2009-10-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的国庆长假与中秋节巧遇,放假8天。可是对假期的加班工资,很多劳动者只能是“看得见,拿不着”。

“老板给我们发了一盒月饼和200元购物券,说这就是加班报酬。”在南京某卖场当会计的韩女士苦着脸说:“别人放假,我最忙,我一点也不期盼过节。因为我要加班8天,还没有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

,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本应依法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表面上看,月饼抵加班工资比那些恶意欠薪的老板要强,其实不然。因为劳动法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以月饼抵加班工资,说到底就是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表现。

当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地位普遍不对称,是不争的事实。弱势的劳动者在强势的老板面前根本没有话语权。劳动者为了保住打工机会,大多数并不敢与“月饼抵加班工资”的霸王条款叫板。

劳动者无奈,但是法律不能无奈,职能部门不能没辙。劳动者加班工资落实不力问题的根源,除了老板法律意识淡薄、劳资双方权利地位不对称外,还在于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者维权渠道不畅通。因此,事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克扣、拖欠工资机制与监督机制十分必要。

(《工人日报》10.13 胡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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