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从侧面反映了当前社会中存在某种“公权力私有化”的现象。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与其所具有的公职身份是相互对应的关系,只有处在这个位置,才有资格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权力只从属于这个位置,而不属于任何暂居此位的个人。这就是权力属性为“公”的意思。因此,以往刑法所规制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对公权力的滥用,还不能说是在动摇权力为公的属性。
但是,当本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仅仅因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就成为请托人“找人办事”的追逐目标时,这就说明国家权力有流失的倾向。因为只有当权力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私属物时,它才可能在其亲友范围内二次分配,使得“关系密切的人”具有了直接和终局性吸收请托人贿赂物的能力。
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如果说,从公权力到“影响力”,公权力的私有化昭示了腐败的“深水区”,那么与此相对,从受贿罪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表明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严厉手段,正用其敏锐的触角在深水区“设网捕鱼”。
(《新京报》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