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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能当遗产还债

2009-10-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秦红2005年与再婚丈夫张原离婚时,法院判令张原需支付秦红87450元。岂料,张原突遇交通事故身亡,尚拖欠71250元未还。秦红得知张原的两个儿子晓青、晓汉获赔37.4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后,今年7月,63岁的秦虹将晓青、晓汉告上法院,要求从赔偿金中给付债务。

上海静安区法院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确定可以

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所作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就本案来说,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晓青、晓汉的财产,不应作为张原的遗产。秦红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张原生前债务来偿还的主张无法成立。而“物损费”是致害人对死者生前财物损坏进行的赔偿,这笔款项应视为死者的遗产。

日前,法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仅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款总额中的物损费2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民晚报》10.13 李鸿光 宋宁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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