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狱者的违法行为应当得到惩处。但是,惩处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因为逃犯这次闹出的动
第一,对越狱者涉嫌越狱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定罪量刑,不能偏轻,也不能倚重。
第二,鉴于越狱者有先前罪责在身,司法机关对其涉嫌越狱的罪责依法判处后,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数罪并罚的处理。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决前,依照刑诉法所规定的原则,我们只能认为,被抓获者仅仅具有此前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罪名和罪责。
有关资料显示,前述4名逃犯中,董佳继和高博此前被判死缓,李洪斌和乔海强则被判无期徒刑,除高博已经被击毙外,其他3人因为越狱显然要受到刑事追诉。但在法院还没有对这3人进行审判之前,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媒体公开表示“3名逃犯很快会被执行死刑”,这显然不妥。
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应保持谨慎,任何不当言论,都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在潜意识里对公众起到“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作用。
(《中国青年报》10.22 陈杰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