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下岗工人。由于年龄偏大且身体不好,前年8月政府安排我进了公益性岗位工作,并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近,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及单位效益不好,我又失业了。听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单位以我所在的岗位是公益性岗位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可以向单位主张,向我支付经济
【律师解答】:
你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它体现的是一种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政府还要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你虽然在该公益性岗位上工作两年后下岗,但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人日报》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