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人家银行可是按章办事。该银行规定:持卡
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还款,日利率为万分之五;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按每月30天计算,透支利息为每月1.5%。此外,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时,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应按月支付5%的超限费……
也就是说,在停止还款的情况下,这三项费用加起来,该男子每月支付的费用高达11.5%,而且每月计复利!
我们说银行对信用卡透支者的惩罚过重,可以有两点比照: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即使在借条上写明了,法律也是不予保护的。信用卡透支者付费达到每月11.5%,大大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可见实在是高了;
二是,进行二审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万元两年后变成20多万,居然
是本金的10倍,显然太高了。
银行对信用卡透支者的惩罚如此之重,原因在于这是银行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既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也没有权力部门的监管,更没有消费者的话语权,自然可以随心所欲,想怎么做就怎么规定。
现在看来,政府还是应该有个框架,让银行的权力在笼子里运行,而不能随他们挥起屠刀。道理很简单,连民间借贷都有限制,国家垄断的银行更应该管好。对信用卡透支者的惩罚应该有章可循、合理适度。
(《检察日报》11.11 殷国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