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涉案铜镜已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淫秽物品,该鉴定结论的依据中包含了《刑法》第367条之规定,所以该鉴定已经对涉案
春宫镜到底是文物还是淫秽物品?杨女士认为,“春宫图”是古时女子陪嫁时当作嫁妆压箱底之物,意在性启蒙、祈子和辟邪。涉案铜镜是明清时期的玩物,是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古玩艺术品,不是淫秽物品。
而宣武警方则称:他们在对杨女士处罚之前,曾依据《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请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对铜镜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进行了鉴定。鉴定书称,根据《刑法》第367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认定杨女士所售铜镜为淫秽物品。其中《刑法》第367条规定: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并无违法之处。
(《北京青年报》11.18 李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