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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宫镜是文物还是淫秽物品

2009-11-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3月,古董商人杨女士因在北京报国寺文化市场售卖其收藏的春宫镜,被北京宣武警方行政拘留3天。杨女士认为很冤枉,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涉案铜镜已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淫秽物品,该鉴定结论的依据中包含了《刑法》第367条之规定,所以该鉴定已经对涉案

铜镜是否为包含有色情内容的艺术品做出了排除性的判断。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涉案的春宫镜已经被公安机关销毁。

春宫镜到底是文物还是淫秽物品?杨女士认为,“春宫图”是古时女子陪嫁时当作嫁妆压箱底之物,意在性启蒙、祈子和辟邪。涉案铜镜是明清时期的玩物,是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古玩艺术品,不是淫秽物品。

而宣武警方则称:他们在对杨女士处罚之前,曾依据《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请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对铜镜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进行了鉴定。鉴定书称,根据《刑法》第367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认定杨女士所售铜镜为淫秽物品。其中《刑法》第367条规定: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并无违法之处。

  (《北京青年报》11.18 李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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