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告官”案,法院解决这类案件,最大的前提就是“官”服不服法管,法能不能治“官”。如果法院的水电供暖、物业保安,甚至法官的职级待遇、工资福利都被“官”控制着,甚至作为立案、判决的要挟,“民告官”难的问题
正因如此,“意见”最终还是把重心落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取得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上,这也说明,“意见”能否贯彻好,关键还得看“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究竟是什么态度。从这个角度看,“意见”在适用上的施展空间,其实有限。
然而,法治的点滴进展,就体现在狭小空间里的理念转变与制度突破上。“意见”明确要求法官区分起诉权与胜诉权的关系,本身就是个进步。由于行政诉讼是弱势告强势,许多人都把法院受理起诉理解为对弱势者的支持,这样反而不利于法院公正司法,更有可能导致强势者对立案工作的干扰。区分“起诉权”与“胜诉权”的关系,实际上是让司法回归到定纷止争、客观中立的本位上来,避免“未审先判”。
要想进一步拓宽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上的作为空间,制度的土壤更为重要。立法机关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给予更为明确的界定。政府部门更应转变作风,不把当被告甚至败诉当作法院的“添乱”之举,甚至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应诉、出庭,体现出权力部门对司法与法治的遵从与尊重。
(《新京报》11.17 萧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