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两人商量决定合伙把这个公厕买下来。孙丽动用关系最终以14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个厕所,并以自己的名义与黑山县工商局签订协议。
这其中,赵玮出资8万
商场生意火,客流量大,商场的公共厕所也跟着赚钱。赵玮和孙丽都不再甘心合伙经营,争夺厕所的斗争开始了。1998年,当初投资拿大头的赵玮主张,今后经营收益按照投资比例分配。而孙丽则主张,两人轮流一替一个月的方式经营。
1999年5月,赵玮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确认按份共有的产权。
黑山县法院认为,该公共厕所应按出资比例分割。判决解除赵玮与孙丽的合伙关系;商业城公共厕所按份共有,双方所占份额应为10.25:3.75。
孙丽不服,提出上诉。此后,黑山县人民法院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就此案作出判决,锦州中院曾判决厕所共有平分。但每次宣判后,原告与被告都不服判决,不断上诉。
2009年4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合伙购买的黑山县商业楼的公共厕所按份共有,并按照出资比例判决双方对该公共厕所所占份额应为10.25:3.75。
这场官司打了10年,法院认为,当初两人合伙购买公厕时没签订书面协议是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
(《辽沈晚报》11.22 隋冠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