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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姐妹”争公厕官司打了十年多

2009-11-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辽宁锦州黑山的赵玮和孙丽亲如姐妹。1995年1月,她俩决定一起合伙干点事,当时黑山县商业城营业楼即将开业,里面的一个公共厕所成了抢手货。

于是,两人商量决定合伙把这个公厕买下来。孙丽动用关系最终以14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个厕所,并以自己的名义与黑山县工商局签订协议。

这其中,赵玮出资8万

元,孙丽出资1.5万元。还欠了4.5万元,以孙丽的名义给工商局打了一张欠条。孙丽表示,当时,因为关系好,投资怎么算、盈利怎么分,都没说明,也没落到纸面上。随后,两人用挣来的钱还工商局的4.5万元,剩余的收入两人按照投资比例分成。

商场生意火,客流量大,商场的公共厕所也跟着赚钱。赵玮和孙丽都不再甘心合伙经营,争夺厕所的斗争开始了。1998年,当初投资拿大头的赵玮主张,今后经营收益按照投资比例分配。而孙丽则主张,两人轮流一替一个月的方式经营。

1999年5月,赵玮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确认按份共有的产权。

黑山县法院认为,该公共厕所应按出资比例分割。判决解除赵玮与孙丽的合伙关系;商业城公共厕所按份共有,双方所占份额应为10.25:3.75。

孙丽不服,提出上诉。此后,黑山县人民法院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就此案作出判决,锦州中院曾判决厕所共有平分。但每次宣判后,原告与被告都不服判决,不断上诉。

2009年4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合伙购买的黑山县商业楼的公共厕所按份共有,并按照出资比例判决双方对该公共厕所所占份额应为10.25:3.75。

这场官司打了10年,法院认为,当初两人合伙购买公厕时没签订书面协议是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

(《辽沈晚报》11.22 隋冠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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