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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意”能否金钱化

2009-12-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的老王与老叶是楼上楼下十几年的老邻居了。三个月前,老王在家里新安了一个配有超大水泵的水族箱,水族箱正对着老叶孙子的婴儿房,水泵的噪音吵得孩子时常哭闹。老叶几次让老王拆除水泵均遭到拒绝。在一次争执中,老叶遭到老王的谩骂,还在推搡中闪了腰,忍无可忍的老叶将老王告上法院,要求其拆除水泵并向自己赔礼
道歉。

法院依据民法通则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判令老王拆除水泵,但没有判决老王赔礼道歉。对此,受了委屈的老叶很不满,“老王当着那么多邻居面儿骂我,我让他道个歉,法院为什么不管?”

目前,赔礼道歉多适用于名誉权纠纷。在民事诉讼中,赔礼道歉这项诉求大多被法院驳回。据北京市一中院统计,2006年全年共有91起案件提到了赔礼道歉诉求,但只有17件得到法院支持,其中包括14件名誉权纠纷,肖像权、姓名权及其他人身权纠纷各有1件获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说,赔礼道歉之所以难获法院支持,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侵权承担方式混乱所致。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立法者对侵权形式、承担方式、赔偿责任等做出细致化、类型化的划分。

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副教授认为,赔礼道歉不仅是让施害人良心发现,更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心理抚慰。他建议将“赔礼道歉”金钱化。法院可以规定施害人以某种形式,在合理期限内向受害人道歉,逾期不道歉的,需缴纳滞纳金,以此敦促施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日报》11.26 高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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