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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43年的官司怎样了结

2009-12-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66年初,来自河南郑州、出生仅26天的晓杰,因腹泻被家长送去上海某医院治疗,由于护士护理不当,导致晓杰左手受伤。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

今年6月,晓杰起诉到法院称,身处襁褓之中的他遭受如此灾难,给他幼小的心灵造成严重的伤害,44岁的他就经历了4次婚变、两度自杀,求学就业均受到了限制,还给家人带来

了极大的精神创伤,要求该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今后治疗费等共计204万余元“天价”赔偿。

经法院组织调解,医院方考虑到晓杰主张权利早已超过时效,但根据晓杰的残疾状况,同意自愿赔偿12万元。

民法通则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为20年,民法通则实施后,诉讼时效为1年。从晓杰受到侵权伤害至民法通则实施,超过20年,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医院方自愿赔偿晓杰12万元,体现了社会扶助精神,且承担的数额也与晓杰的伤害后果相当,于是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医院自愿赔偿12万元。

(《新民晚报》12.2 李鸿光 宋宁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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