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钱明星以公民的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这五位学者认为,该条例不仅与当前形势不匹配,更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
一、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二、依据宪法和法律,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三、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五位学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应尽快出台土地征收(包括土地所有权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征收)和房屋拆迁法,如《征收补偿法》或《征收补偿拆迁法》,统一解决征收、拆迁的条件、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与争议裁决及救济机制的全盘法律问题。
(《燕赵都市报》12.9 郭天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