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幢大楼就敢叫“城”,楼根本不靠山却叫“山庄”,不足10层高的楼也称“大厦”,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12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则规定:楼层达到17层以上的才能叫大厦。
为什么17层的房子是“大厦”,而16层的房子就不叫“大厦”?政府出台的规定有何依据?
对于政府的大楼、宾
馆,政府可以强制规定标准,但偏偏这个标准针对所有的公民、企业自身建设的房子,要命名“大厦”,还得民政部门审批,这就有问题了。政府机关只要把命名的权力抓在自己手中,就对企业具有了控制力,政府官员也就有了寻租空间。
“17层以上为大厦”不仅是简单的对于“大厦”理解问题,更是涉及到部门利益的问题。而更值得警惕的是,将“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中国青年报》12.15 杨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