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历史人物本来面目
在一段时期内,由于受到极“左”思想的束缚,在历史文献的编辑出版过程中曾出现过不顾历史
1980年6月,中央文献研究室在编辑《周恩来选集》(上卷)过程中,就编辑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请示中央。其中一条意见是:在编辑过程中涉及到王明、林彪等人在历史上做过某些工作的地方,整理时保留历史事实的叙述,对他们的称呼仍保留历史的面貌,称同志或称职务。对此,胡乔木非常赞同,他在这个报告上批示:“这是一项重要改革(即斯大林著作也对历史人物保留原状),请中央审定。以后遇同类问题即准此办理。”
这一意见得到了中央的认可,也成为以后党的文献编辑工作中的一条准则。
主席默写错误也保留下来
对于历史文献中领导人手稿或谈话中出现的一些讹误,胡乔木认为,应尽量保持其历史原貌,必要时可加注说明,不要随意改动。1982年12月,有关部门在编辑《毛泽东墨迹》过程中,对于一封致胡乔木的信中提到林彪、康生的内容感到不好处理,原文是:“林彪、康生诸同志,林、康因长期休养,病已好了。”还有一篇毛泽东默写的《正气歌》,错漏颠倒之处颇多,但字很好,原诗也好,编辑人员提出,拟舍掉错漏多的篇页,留下连贯无误的篇页。对此,胡乔木批示:“信中提林、康处因是历史,且系手迹,又不涉及政治评价,不宜删改。删后下句的亦字即讲不通。”“主席凭记忆写前人诗,错漏之处可以在书末加注,亦不必因此删节。”
“不要发表一次改一次”
党的文献必然带有一定的历史印痕。一些未曾正式发表过的手稿、文电,特别是讲话记录稿,其撰写者或记录者在当时来不及仔细推敲斟酌,在文法、文理以及遣词造句方面都不可避免存在一些欠缺,还有个别字句或提法在今天看来是不完全正确甚至是错误的。对此,胡乔木提出,对未发表过的文章,将其中个别不恰当的地方作些必要的修改也还是可以的。但他强调:“要发表未发表过的文章,不论在什么刊物上对内或对外发表,必须在第一次把文字修饰工作做好,不要发表一次改一次,以致损坏党的信誉。”
从我党文献编辑工作的历史来看,对原有文稿进行一些必要的修订和整理的情况一直是存在的。如新中国成立后编辑《毛泽东选集》时,就由毛泽东本人对自己以前的文稿进行了一些修订,在内容上,对某些观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一些不够完善的表述和提法加以修饰,使之比较完善,同时在文字上也作了一些修改和订正。
一个时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理论界对这种修改,特别是内容上的修改提出一些意见,认为它不但改变了文献本身的历史原貌,给中共党史和毛泽东思想发展史的研究带来一些困难和误解,而且损害了我党文献的形象和信誉。他们呼吁将历史文献都完全照原件编辑出版,或重新公布原件。胡乔木对这些意见极为重视,1988年6月,他委托身边工作人员将这一问题转达给中央文献研究室的几位负责同志,建议他们就此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向中央写出专题报告。
确立文献编辑原则
1988年9月,中央文献研究室负责同志根据胡乔木的提议,结合几年来在编辑党的文献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向中央提出《关于党的文献编辑工作中几个原则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就党的文献在编辑出版时应否修改整理的问题明确规定:编辑文献著作的基本原则应是保持文献的历史原貌,以保证文献的真实性、可靠性、可信性。对历史上形成的文件和著作,在收入选集、文选或其他书籍时,原则上不能进行改动,即对现在可以看出的错误,亦不得予以修正,只在确有必要时可酌加注解。尤其不能在编辑整理时加进原来没有的内容,或者把后来形成的观点、提法、用语等移植到以前的文献中去。
在此基础上,《报告》也实事求是地提出,对某些文稿进行文字整理是必要的。这里有几种不同的情况,应加以分别处理:1.已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正式文件,不作改动;2.手稿(包括电报、书信、诗词、讲话提纲等),文字上有讹误的,收入选集时可直接订正,收入资料书时以间接方式加以订正;3.未经公布的讲话记录稿,除曾经本人审定的以外,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可作不同程度的文字整理。整理必须是一次性的,一经发表,就不再改动;4.对于健在领导人的文稿,如本人认为在正式出版物中不宜照原样发表,其历史文稿可作文字性的修改,如过去已在出版物上发表过,则实质性修改可加注说明。一般说来,对已发表过的文稿如发现某些内容不适当,最好由作者加注说明现在对这些提法的见解。
这个《报告》是在胡乔木的提议和主持下形成的,他为此倾注了大量的心血,集中体现了他对党的文献编辑工作重要原则的深入思考和精辟见解。
(求是理论网11.30 陶永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