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法院认为,檀先生作为一名醉酒者的护送人,不应该将其丢在家门口就走。对此,檀先生持异议:“我怎么
死者家属透露,朱培训被檀先生邀请当“参谋”,去江浦某小区看一套住房,晚上应檀先生邀请喝酒吃饭,这才发生了后面的悲剧。檀先生承认事情的过程,但坚持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
浦口区法院的判决书称,朱培训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的危害应该是很清楚的。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檀作为护送人员,在明知朱培训饮酒过多的情况下,其护送、帮助义务未能完成,从而导致朱培训在失去照顾的情况下丧失生命,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扬子晚报》12.21 陈珊珊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