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员工的行为不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是对法人的商业信用、资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认定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有给法人造成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等具体损害后果。
本案被告贺某在公司内网上发送的电子邮件,发送对象系公司员工,该电子邮件的内容主要反映了公司在遵守劳动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属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宜。该电子邮件的某些措辞虽然使用不当,但能够获取该电子邮件的仅限于公司员工,公司外部其他人并不能知晓,因此该电子邮件未能造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也未给公司造成财产性损害,因此,不能认定贺某的行为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检察日报》12.19 徐文杰 汤英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