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认为,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里一个很奇怪的规定,它主要是鼓励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罪责的基础是犯罪行为本身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通
法律要对社会的道德塑造发挥良性作用,但立功制度是与此背道而驰的。“文化大革命”的时候,亲友、父子、夫妻之间被鼓励互相检举揭发,不就是为了得个奖励,立个功。这个东西对社会非常糟糕。
刘仁文说,可见,某一项制度虽然在个案中起到了帮助侦破的作用,但从长远看却是瓦解社会道德,那就值得检讨。我的观点是,除某些特别重大的案件外,一般的定罪量刑不宜使用这一做法。
(《新京报》12.19 赵继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