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但似乎尚留有一条制度性尾巴――为什么企业所缴纳的那部分不可以大部分或全部随务工者转移?诚然,由于种种原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平衡,企业为职工养老所缴费的比例和金额不尽相同,但这不能成为这笔缴费留下的理由。
当今奔走他乡的外出务工者,在他们务工的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留下智慧、青春和梦想。然而,当这些焕然一新的城市不需要他们时,却不能带走这些单位原本该给他们的一份政策承诺的养老保障,仅带走自缴养老金,显然,这于理于情都说不过去,还会加剧我国在地区养老福利上原本存在的落差。
建议各大城市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必须随个人账户全部转移,这是外出务工者创造出来的价值,也是他们应得的保障权利。
(《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12.24 周明华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