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9日深夜,赵某搭乘丈夫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外出。行驶至北京密云县不老屯镇公路时,因公路中堆放有渣石,摩托车撞上渣石弹向山崖,造成赵某头部重伤。为此,赵某将公路局和自己的丈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应当对交通事
故负全部责任。但因张某和赵某是夫妻,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仅判决密云公路局补偿赵某2万元。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陈楠律师表示,关于婚内赔偿,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属空白点。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了婚后夫妻之间除了共同财产外,双方还可以进行约定、划分个人财产,但是具体如何约定、划分,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判决婚内赔偿,会不会变成钱从左口袋到右口袋的“儿戏”?
(《法制周晚报》12.27 付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