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规定,在广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定。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杨清蒲表示,《办法》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作了明晰,
其中新增重大事项11项。具体来说,就是凡涉及到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范围。例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公共事业、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项目;以及市政府投入100亿元“治水”;每公里造价3157万元的BRT试验线;全城2000多个城建工地同时施工、交通拥堵;公交车LPG之争;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等等,这些普遍关注的问题,将从“政府决定”变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据介绍,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四大职权: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但在实际中,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实不太到位,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分散的民意和媒体,在与强大的行政权力博弈。因此,广州的《办法》使纸上权力成了可操作的规范,可以说是人大权力的激活和重申。
广州的探索,是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在事关民生的重大决策中,代表人民的权力都应“在场”。
(《新华每日电讯》《东南快报》201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