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情七年
2000年,36岁的肖荷经婚介所介绍与上海某大学教授陆勋文相识。虽然二人年龄相差24岁,但还是很快碰撞出了爱的火花。不久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度过了很多浪漫甜蜜的时光。不知不觉,7年的时光在悄悄流逝着,这期间,陆曾经多次催促肖荷领结婚证,但肖荷总以各种理
“从2002年她失业后,每个月我都付给她一两千元不等的生活费,她后来生病动手术,手术费还是我掏的。”然而,让陆勋文没想到的是,7年的苦心经营,等来的却是肖荷说自己已经有了新的男友并正式提出分手,这下,陆教授觉得自己彻底上当了。陆回想起交往期间,自己一笔笔的付出:认识两个月就向我借2万元要装修房子;2002年5月,肖荷的父亲生病住院,垫付1万元住院治疗费;还有每个月自己省吃俭用给她的生活费,和其他种种开销……一笔笔账涌上心头,于是陆教授觉得自己很“冤”,便提出索要。
2007年11月,对于陆要求在一张打印的恋爱花销单上签字,肖荷发来短信回复“……好聚好散……续缘不签名,签名不续缘……这是你恋爱期的付出,若是你感到不甘,请走司法程序,谁索赔,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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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6日,陆教授将肖荷告到上海市普陀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肖荷返还恋爱期间的不当得利,并提供了7年来的照片、短信记录、对话录音及肖荷的陈述。
法庭上,为了证明自己的花费投入,陆出具了一系列证据:比如,2004年准备带肖荷去日本前二人拍的订婚照,证明双方存在恋爱事实及经济来往的事实。而肖荷对此则表示“并非订婚照,只是双方热恋中拍的艺术照,没有任何意义”。
最具争议的则是一份长达4页的“原告详细支付记录”,大到装修房子2万元,小到买七孔棉被148元,每项开销都详细记录在案。另外,自从2002年5月肖荷失业后,按月支付的数笔2000元左右的生活费。末尾是“历年支付现金的总额:213399元”。
肖荷则完全不承认这份账目,称这都是陆虚构的。肖荷辩称,当初双方是通过《现代家庭》杂志的征婚启事认识的,交往的7年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付出,不存在所谓约定。在几年的接触中,我后来觉得双方不可能走到一起,才于2007年10月提出中断关系。考虑到陆付出较多,自愿补偿其5000元。
一审败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牵涉感情,不能简单以不当得利来要求返还。另外,公民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债的成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陆勋文主张肖荷返还钱款21.3万元属于债的请求权,肖荷予以否认。从原告陆勋文提供的证据效力来看,均无法印证其主张的债的形成事实存在。虽然,原告陆勋文出示的历年支出记录、短信记录、对话记录涉及钱款事宜,但均未得到肖荷确认,该部分证据则无法予以采纳。而照片、挂号信、收入证明仅反映证据本身的客观情况,与原告主张的债的形成事实没有关联性,也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陆勋文、肖荷相识恋爱7年,在彼此交往过程中,双方投入一定程度的感情,付出不同程度的财力亦合乎常理和情理,不能简单以不当获利来衡量双方的得失。加之,原告陆勋文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一审判决陆勋文败诉。至于肖荷表示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件诉讼费4499元由原告陆勋文承担。
陆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风云》2009年第24期 孙薇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