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昌岗中路成立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周建平所用的“非法手段”,在网上已是“公开的秘密”,并且广为一些“私家侦探”所采用。这一行为的入罪究责是必然,但周的入罪却是充满了偶然。如报道所介绍的那样,周建平将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卖给了一伙骗子,这些骗子又利用上述“个人信息”实施了诈骗行为,因为在公安司法机关看来,这就是典型的“情节严重”了。假设周建平售卖的个人信息来自一些普通人而非官员,并且也导致了诈骗等后果,还会有如此顺利的侦破及追根溯源的究责吗?
与这宗“第一案”相关联的,还有一个法律疑问有待法院释惑。《刑法修正案(七)》自2009年2月28日起正式施行。而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生在2008年11月。依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修正后的新规并不能自动适用于既往发生的案件。“法不溯及既往”,这是一般原则。从报道中又看不出本案有何“特殊”――除了受害人是官员。难道本案真的是因“官员”才成其为“第一案”?须知,对于出刑入罪来说,公正永远比“第一案”更重要。
(《新京报》2010.1.5 王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