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不仅合情合理,也契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依据《物权法》第42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
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价”,是建立在一系列以公平公正为核心的基本市场原则之上,并由此逐步形成的。“市场价”是等价交换、自由选择的产物和结果。
为了避免潜在的被征收人权益损失、矫正征收双方之间的权利不平衡,确保“公平补偿”不仅可能而且必然。在新的征收条例中,不仅应将“按市场价格补偿”由“倾向”变为“方向”,而且应进一步确定一个对被征收人更为有利的“市场价”的具体内涵和测算标准。
(《燕赵都市报》2009.12.30 张贵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