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夫妇去世后,他们的房子一直由王良居住,没有变更产权登记。
王红与王刚均认为,自己应按份继承父母的房产。王良则认为,父母的房屋
北京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明夫妇名下的房屋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并按份共有,其中王红与王刚分别占共有份额的30%,王良占共有份额的40%。
【法官析案】:王明夫妇去世后,他们名下的财产应为遗产。因他们生前没立下遗嘱,所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
王明夫妇的三个子女都是法定继承人,对房产有权共同继承。考虑到王良与父母共同生活,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对他应适当照顾。
(《法制晚报》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