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撤诉后,却没见丈夫悔改,于是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但这次丈夫却有备而来,拿出了一份
郑女士被“飞”来的“外债”吓蒙了,“我从没听说过‘李某’这人,更甭说向他借钱了!”后来郑女士发现,丈夫欠债纠纷调解书的时间是她第一次起诉撤诉后两个月,而借条标注的时间是她首次起诉前半年。
结果,郑女士离了婚,但也背上了巨额“外债”。
近年来,离婚案中虚假债务问题逐年增多。相关法律滞后、冲突、不衔接,令造假者有机可乘。违法成本低致造假频出。离婚案中的虚假债务问题,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在2009年下发征求意见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中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夫妻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有律师呼吁,对造假者和帮助造假者,都应当追究“欺诈罪”刑事责任。
(《北京晚报》2010.1.6 林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