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高某原是某健身会馆的前台人员,月薪1200元。2008年2月,民生银行去他所在的单位办理信用卡时,高某填了张表,年薪收
河南人张某在中信银行办理了一张白金卡,套现21135元。为了偿还卡债,张某陆续办理了5张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最后拖欠本息11万余元。
民警通过办案发现,嫌疑人多是和高某相仿的20岁至30岁之间的年轻人,一般工作不稳定,工资收入也不高,花钱大手大脚,对银行的催款也置若罔闻。
检察官介绍,《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下了明确定义: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同时,为了给拖欠人一个改过机会,两高在司法解释中还列出了“免罚条款”。因此对“透卡族”来说,在银行报案前迅速还款,有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北京日报》1.14 高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