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6日,李某进入上海徐汇区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双方签订了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的劳动合同,李某的月工资为1400元,合同到期后顺延。
2008年11月19日,幼儿园以李某存在严重体罚幼儿情况为由,书面告知其自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28日,幼儿园再次向李某发出书面告知,称由于其违反了《
之后,李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恢复劳动关系,并返还2008年9月至11月的考核奖195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此后,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请求不承担上述义务。
一审中,幼儿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体罚幼儿、未完成工作岗位职责的事由,故幼儿园败诉。幼儿园又提起上诉。
二审中,幼儿园补充了几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该园几名幼儿描述李某体罚小朋友的视频资料,同时申请3位老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视频中,数名李某班里的幼儿纷纷指认李某曾经有抽打幼儿耳光等行为,并进行了模仿和演示。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视频中幼儿的行为举止非常自然,发言内容也未超过该年龄段儿童的一般认知范畴,故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3位老师所述证言虽然均属从教学活动中听来的间接证据,但与视频资料相互补充。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体罚幼儿的行为。
由此,法院二审作出改判,认定幼儿园无需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幼儿园不支付李某2008年11月考核奖650元。
(《新华每日电讯》1.15 杨金志 敖颖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