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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罪和解”案引发争议

2010-01-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8年7月,河南省中牟县万滩乡农民王刚到郑州打工。在此期间,他结识了一位同乡女孩(化名孟蝶),二人渐生情愫。孟蝶的父母得知情况后,认为女儿年纪较小便阻止两人交往,心胸狭窄的王刚心怀不满,决定报复。

2008年11月24日晚9时,王刚约孟蝶及其女友一起吃饭。当晚11时许,三人回到王刚事先预定好的一家家

庭旅馆,孟蝶的女友随后离开。按照自己的计划,王刚将安眠药偷偷放到绿茶杯内,让孟蝶喝下。次日凌晨,王刚趁孟蝶熟睡之机,持水果刀猛割孟蝶的颈部,致其死亡。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孟蝶的家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判处王刚死刑,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

然而,在法官及检察官的努力下,王刚的父亲最终与受害人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刚家人共赔偿受害人亲属9万元。受害人亲属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王刚从轻处罚。

2009年10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王刚之所以能被判处死缓,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出台的《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有关。按照意见,今后全市各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将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施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在案件中达到被告人满意、被害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法律效果。

此案作为全国首例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引发了法律界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法官就不应当擅自创新,应严格遵照大陆法系宗旨,唯法律条文至上;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当前社会不应当片面追求法院判决,要考虑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新民晚报》1.20 杨海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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