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途夭折 房贷约定开发商代还
2003年底,44岁的吴女士从浙江温州来到江苏镇江工作。2004年初,吴女士与镇江某住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住宅期房,总房价21.8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2006年底交房。
当年12月15日,吴女士首付6万元
2005年1月4日,银行将15.8万元划入开发商账户。此后,吴女士每月准时到银行等额本息还贷。
2006年,开发商未能如约交房。2007年,吴女士以开发商未按约交房为由,向镇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月18日,镇江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吴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吴女士各项费用24万余元。
吴女士因经济拮据,无法归还银行借款,自2007年4月起开始出现逾期,至2008年5月4日,吴女士还欠银行本息14.6万余元。
2008年5月,银行因吴女士逾期支付自2007年4月始的房屋贷款构成违约,将吴女士、开发商一并诉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
2009年3月2日,镇江市京口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给付银行借款本息计14.6万余元,开发商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后,吴女士归还了当月房屋贷款后,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开发商退还吴女士首付款6万元及已付贷款。剩余12万余元贷款,由房屋开发商向银行按期交纳,房屋由开发商收回。
吴女士以为就此两清,自己和房贷再也没有瓜葛。
信用出现“污点” 再次买房遭拒
2009年4月,吴女士到上海工作并准备在当地购买一套房子,由于房价较高,对于不足的部分,吴女士决定向银行贷款。
可是,当她到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告之:“你在江苏镇江尚有购房贷款12万元未还清,偿还日期截止到2009年2月,总计应还款29笔。你的不良记录,已被列入信用不良‘黑名单’按规定不能发放贷款!”
吴女士经查得知,她的信用“污点”缘于开发商未能归还贷款,7月,吴女士来到镇江市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房屋开发商还款。镇江市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女士的请求。此后,开发商偿还了所有贷款。
异地维权清“污点” 开发商承担责任
开发商还清贷款后,吴女士又从镇江赶回上海到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工作人员仍然以她的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没有消除为由,退回了贷款申请。
2009年10月12日,吴女士向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向银行说明情况,为其清除不良信用记录。
10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到相关金融机构说明情况,为吴女士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年底,房屋开发商按判决书所载内容,协助吴女士向有关金融机构说明情况,消除了吴女士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
(《工人日报》1.25 江中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