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底,金某以律师李某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5.2万元。日前,昆山市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道歉和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只有当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或者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等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而本案中在个人博客及其他网站公布的是经法院公开审理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信息任何公民均可查阅,无须公民本人许可,而且目前人民法院也鼓励将判决书上网,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有关判决书的内容不能构成公民的隐私。
(《江苏法制报》1.21 徐玉祥 潘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