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黑砖窑”再次以血淋淋的方式陡立当前,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悲怆扑面而来。
不应忘记,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曾经是《劳动合同法》这部法规得以加速出台的关键背景。但是为什么,一部受到“黑砖窑”驱动与激励的劳动法规,在施行之后并没能真正杜绝“黑砖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武汉黄陂这家黑砖窑开始存在的时间,恰恰是在该法正式施行的第二个月,即2008年2月。直到9月间才因工人打斗闹出人命而败露。在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内,这家“名副其实的‘黑砖窑’”何以不为外人所知,其践行法规的状况何以没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而这里面有无相关部门履职不力的因素?――《劳动合同法》第95条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或刑事责任。但是从公开的报道中,我们却没有找到可以呼应这一条文的处罚或追查。
无论如何,当一部因“黑砖窑”而受重视的《劳动合同法》,却被屡屡再现的“黑砖窑”一次次羞辱时,至少该需要反思一下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了。
(《新京报》1.26 杨耕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