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的一天,江阴市作家孟大川偶然看到了《冰心与江阴》这本书,发现该书插图第三页下方的标注为周云龙与冰心“合影”照片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这张照片与我和冰心的合影怎么这
孟大川立即将收藏的照片取出,与书中的照片进行比对,发现照片中除了周云龙的头部影像与自己不同外,照片中的背景景色、衣着样式和色彩,以及冰心表情等特征与自己和冰心合影的照片完全相同。孟大川确信,书中周云龙与冰心的“合影”,就是将自己与冰心的合影进行拼接处理后而成的。
于是,孟大川找到周云龙,要求对此作出解释。证实了自己的照片被周云龙拼接并被使用的事实后,2008年4月18日,孟大川将周云龙告到江阴法院,要求周云龙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除权利人外,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本案中,周云龙在主编《冰心与江阴》一书时,利用电脑技术合成自己与冰心的合影照片,虽然只使用了孟大川与冰心合影照片中孟大川的身体影像,但是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宜只局限于五官,人的躯体也应在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之列。周云龙使用孟大川的身体影像行为侵犯了孟大川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08年11月21日,法院一审判决,周云龙停止使用其利用孟大川与冰心合影照片通过电脑技术合成的其与冰心的合影照片,并在《江阴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孟大川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孟大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周云龙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9月2日,无锡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检察风云》2010年第2期 江中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