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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纳税大户于情不合于法不通

2010-02-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月26日,天津北辰区举行仪式将18辆奥迪汽车和16辆广本汽车奖励给2009年的纳税大户。据了解,2009年,北辰区税收完成将近77个亿,创历史最好水平。当地财政首次拿出1800万奖励100余家区内明星企业、品牌企业等纳税大户。(1月27日新华网)

笔者认为,政府重奖纳税人的做法,存在三重悖论,理应立即叫停。

首先,政府重奖纳税大户,违背了现行的宪法精神。企业和公民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神圣义务,既然征纳双方在法律上确定了关系,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也就变成是在正常履行法定义务,显然,重奖于法于理说不通。

其次,政府重奖纳税人,暴露出财经纪律与财政预算的虚置。从财政的角度分析,政府奖励的资金,是来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则来自税收,政府奖励纳税大户,是拿全体纳税人的税款,来奖励一小撮纳税人。早在1999年财政部就发布了《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依法纳税表现突出者可给予表彰,但不得实行物质奖励。这意味着,重奖纳税人与现行财政纪律相冲突;按照现行公共财政理念,政府每花一分一厘,必须按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可是,北辰区政府拿出1800万元,奖励100余家区内明星企业、品牌企业等纳税大户,这不仅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不尊重,更是将财政预算制度架空。

此外,政府重奖纳税户,反衬出人大与民意的疲软。即便政府真的想重奖纳税大户,必须经过人大审批或听证程序,也就是要先过民意和程序两道关口。而现在的普遍事实是,政府用钱,不但不征求纳税人的意见,也不走地方人大审批程序,重奖起来很随意。这不仅反映一些地方政府对人大监督的轻蔑,而且也显示出对民意和程序意识的恣意践踏。

  (《新华每日电讯》1.28 吴睿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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