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内专家认为,在宏观经济复苏的背景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加个人收入,有利于迫使企业增加产品附加值,有利于扩大内需。相反,主流经济学却认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失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更多失
企业一旦雇佣了工人,资方和劳方之间就确立了一种契约关系,但并不是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可以写进劳动合同,一些关键条款即便写入劳动合同,却无法向第三方证实。例如,劳动合同固然可以规定“工作勤奋应该额外奖励”,但是究竟怎样才算“工作勤奋”呢?一旦工人勤奋工作,每天加班加点,到结算工资时资方完全可以不认账,说“你并不比其他工人更勤奋”。
一旦诉诸法院,法院对这种双方都知道但是没有确凿证据的行为难以裁定。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部分规定一些“硬杠杠”,其实是将一些难以证实的灵活条款变成了可证实的刚性条款。试想,如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在最坏的情况下,辛苦劳动一个月的工人可能连一分钱都拿不到。在经济形势转暖并且面临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适时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提高了工人的谈判地位,保障了在岗工人的合法权益。
对单个企业来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肯定提高了雇佣成本,这的确会在边际上减少雇佣,在这一点上主流经济学并没有错。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劳动契约不完全的情形下,单个企业的敲竹杠行为会给其他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带来负面效应,导致劳资双方的摩擦成本提高,并影响到行业的声誉。因此,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约束了单个企业的行为,给整个行业带来了正面效应。
(《21世纪经济报道》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