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如果单个人犯罪,某些官员和司法工作人员要徇私和做人情,大不了就将正在查办的案子抹去,或者告诉受害人无法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那些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官员和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将其中的一些犯罪嫌疑人服法来平息众怒,但又要徇私情对其中某个或者某些人宽大处理,“另案处理”就是瞒天过海的法宝。司法机关既不对这个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或者作出有罪判决,同时也不说不对他处理,而是“另案处理”,表明我们会对他进行处理不是徇私枉法,公众稍安勿躁。至于什么时候处理,那可能就是猴年马月的事情,或者就永远尘封在案卷之中了。
“另案处理”暴露出来的问题,恰恰也可能成为我们查处司法腐败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认真调查往年标明“另案处理”的案件,看看有多少犯罪嫌疑人是真正处理了,又有多少犯罪嫌疑人“另”了很多年一直没有动静。
(《民主与法制时报》2.1 刘义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