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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应“崇洋”

2010-02-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拟规定,政府采购者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并对“本国货物”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希望以此避免政府采购中的“跑偏”行为。

尽管《政府采购法》早就明确规定政府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很多质优价

廉的本国产品还是在政府采购中屡受歧视。

以公车采购为例,2008年我国公车采购金额达800多亿元,但自主品牌车近几年来的公车采购金额总计仅0.15亿元。几年前,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面设备招标,在多种设备“技术规格”一栏中,居然明确要求“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政府采购市场占重大比例的IT领域,微软、惠普、英特尔等国外品牌几乎一统天下。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认为,政府采购是用纳税人的钱进行的社会公共采购,必须从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出发。政府采购应该支持国货,它对社会消费的示范效应很大,也是启动内需的一种手段。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施条例》,对“本国货物”做了进一步的表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但“一定比例”是指多少仍没有明确。

全国政府采购联合体筹备处负责人李百超表示,“国货”的概念很难清晰的界定,它更多的是一种民族尊严和爱国情结,政府不方便用一个硬指标来区分,以免引起国外舆论攻击。这就要求国货厂商在自强的同时更要自律,否则,仅以民族意识来推动“国货”进入政府采购,就成了真正的“假大空”了。

  (《小康》2010年第2期 李秀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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