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蒋先生与蔡女士离婚。蒋先生想分割女儿的教育基金遭到拒绝。请问,教育基金能取吗?
【律师解答】:
蔡女士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她将钱存入女儿的账户作为教育基金,蒋某表示支持,说明是一种合法的赠与行为,女儿对该笔款项享有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蒋先生夫妇离婚,蒋先生无权要求分割女儿的教育基金。
(《法制晚报》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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