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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孩子名义存钱属赠与不能索回

2010-02-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蔡女士与蒋先生1996年结婚,生有一女。蔡女士出于对女儿今后的教育着想,给女儿在银行开了一个户头,把每月的工资存进去作为女儿的教育基金,平时一家三口的吃穿都由蒋先生支付。

2009年底,蒋先生与蔡女士离婚。蒋先生想分割女儿的教育基金遭到拒绝。请问,教育基金能取吗?

【律师解答】:

蔡女士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她将钱存入女儿的账户作为教育基金,蒋某表示支持,说明是一种合法的赠与行为,女儿对该笔款项享有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蒋先生夫妇离婚,蒋先生无权要求分割女儿的教育基金。

(《法制晚报》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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