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蒋先生与蔡女士离婚。蒋先生想分割女儿的教育基金遭到拒绝。请问,教育基金能取吗?
【律师解答】:
蔡女士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她将钱存入女儿的账户作为教育基金,蒋某表示支持,说明是一种合法的赠与行为,女儿对该笔款项享有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蒋先生夫妇离婚,蒋先生无权要求分割女儿的教育基金。
(《法制晚报》2.5)
[值班总编推荐] 即买即退,当政策创新与流量效应同频
[值班总编推荐] 中央周边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
[值班总编推荐] [学思 ...
启蒙和审美的双重交响
【详细】
秦嗣德:中国传统水墨艺术的人文语境
志愿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新时代党引导动员人民群众贡献智慧力量、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奋斗目标的生动实践。【详细】
提升“中国理论”的国际传播效能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