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沈先生准备向安女士出售他所有的位于北京和平街的房屋。3月,沈先生和安女士的委托人到朝阳区房屋产权权属登记中心服务窗口进行了网上签约,双方填写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并签字确认。
4月,因房价上涨沈先生反悔,诉至法院,要求安女士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朝阳法院
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网签填写的申请表和信息表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双方、买卖标的、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均已由沈先生与安女士进行了确认。双方向税务部门交纳了房屋的相关税费,沈先生还向安女士交付了房屋电卡及供暖合同等。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网签具有合同效力。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沈先生与安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沈先生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北京晚报》2.8 张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