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法律常识稍有知晓就会明白,刑事案件审理尽管也有“级别管辖”之说,但这绝非局长、处长之类的行政级别,前者是指法院审判权限的划分,后者对应的是公务员的职责和权能。在刑事诉讼中,决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因素主要有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案件涉及面大小等等。这本身与被告人的行政级别无必然联系。当然,“局长大人”法庭狂语,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目前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尴尬的行政化倾向。
(《新京报》2.8 行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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