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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与公共意识

2010-02-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公民意识与公共意识有交集,也有不同。

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身份意识,即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同时,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尽的社会责任有一种自觉,并在政治生活和日常行为中显现出来。公共意识,亦称“公德”,是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

公共意识与公民意识两者的着眼点不同。公共意识强调的是:个人应该遵守的最起码的公共领域的规则、规范或伦理,不要去违反它,它强调公民素质的消极面(不能做什么);公民意识强调的是:通过个人的积极作为,帮助他人特别是陌生人,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公民意识呈现的是公民的积极面(应该做什么)。两者结合,构成了完整的公民素质或公民美德。

提升公民意识和公共意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确立公民主体意识、增强权利义务意识、遵循“博爱无类”的平等原则、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厘清公私界限。

(《解放日报》2.1 郑乐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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