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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有争议的“办事费”

2010-02-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8年7月,刚刚大学毕业的小田开始找工作。为了寻找机会,小田参加了多次人才招聘会和企业面试,也投了很多简历,但都石沉大海。

小田找不到工作,父亲老田决定亲自出马,助儿子一臂之力。思来想去,他想到了朋友圈中人称“路路通”的张辛立。

老田找到张辛立,把托他给儿子找工作的事情说了后,没想

到,张辛立爽快地答应下来,并拍着胸脯说,此事包在他身上,并保证在一个月之内就能帮小田“办”到上海某知名汽车公司工作。随后,张辛立提出了条件,他对老田说:“办事情不可能空口说白话,很多人都在挤破头想进这家公司,要想把事情办成,就要舍得花钱,最少也要三四万。”

没几天,老田就把3.5万元交给了张辛立。张辛立当场出具了收条一份,写明:“今收到老田人民币3.5万元,作为办理小田进入某汽车公司工作之事,如事未办成全额退回。”

拿到钱后的张辛立没让老田失望,不出一周时间,他便安排小田到这家汽车公司去面试了。面试结果,公司比较倾向于用小田。可一个多月过去了,小田等来的却是不予录用的通知。

见此情形,老田立即找到张辛立想问个究竟,张辛立却说,其实公司已经准备录用小田了,可后来发现,小田的文凭不属于教育部认可的学历,不符合汽车公司的录用条件,这才决定不予录用。听了这些话,老田立马就急了,他开始指责张辛立没有把事情办好。此时,张辛立劝老田说:“你也不要着急,汽车公司进不去,我还可以帮小田安排别的工作,去一家证券公司上班。”

可是,张辛立的这一承诺就像一张空头支票,根本无法兑现。儿子的工作没有着落、“办事费”又打了水漂,老田只好找到张辛立,要求他退还这笔钱。张辛立说,他已完成受托之事,支付的3.5万元也已用于宴请、招待等。因此,他拒绝归还。

老田一气之下将张辛立告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辛立出具的收条中已明确约定,老田支付的3.5万元是用于办理小田工作之事,事情若未办成则全额退款,并特别注明了要进入的工作单位的名称。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义务。现在,双方都承认小田未能进入该汽车公司工作,所以,张辛立应当按照约定退还钱款。2009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张辛立归还老田3.5万元。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和以往法院审理的“办事费”纠纷略有不同。在本案中,办事人张辛立拿到办事费后,就立刻帮小田安排了汽车公司的面试,并且面试的效果也不错。小田最终没能被录用,是因为自己的文凭不合格。这一结果,看似是张辛立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完成了老田的委托,而小田没能进入该公司,责任在自己,和张辛立无关,张辛立理应将“办事费”收入囊中。其实,事情并不是这样。

这是因为,张辛立在他出具的收条中明确注明:如未能帮小田进入汽车公司工作,将全额退款。从法律上讲,这张收条是一份附条件的委托合同,所附条件就是“小田进入汽车公司工作”,如果这个附加的条件没能完成,他就理应归还收受的3.5万元“办事费”。况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老田和张辛立之间订立的这份“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假设张辛立在给老田出具的收条中,事先注明了小田自身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小田应当有国家认可的大学学历等,并明确约定若因小田自身条件不实,而导致未被录用的,由小田自行承担责任,和办事人无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办事人就无需再退还“办事费”。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10年1月下 潘文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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