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因对政府信息不公开表示不满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时有可见。这其中,固有公民胜诉的零星个案,但多数“信息公开之讼”均以法院的拒绝受理或原告的败诉而告终。以致坊间评论称:政府信息公开遭遇“玻璃门”――虽然看得见,就是穿不过。
穿越政府信息公开的“玻璃门”,是公众和舆论的期盼。2009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到了要专门发文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地步,可见行政诉讼告状难已难到了何等地步。
信息公开之讼,法院理应受理,但解决之道在文件之外。要解决行政诉讼中的告状难,光有文本上的强调是不够的。对违法不受理的法院行为,具体责任人理应受到惩处。没有针对责任法官的责任追究机制,就算是有上头的三令五申,公民的告状难问题仍将难以解决。法院责任越小,则诉讼之门越窄。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并努力付诸实施,当是法院系统努力的方向。
(《京华时报》2.12 王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