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刘
根据规定:缓刑考验期内,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考察。
“‘罪犯居住地’究竟是哪里?”刘法官说,《刑诉法》和《民诉法》规定各不相同,由此,实践中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有的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当罪犯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公安机关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出现脱节。所以,为了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法院一般都判决外地籍实刑。
陈法官同样表达了自己的困惑。“被判缓刑后,如果被告人再次犯罪,那么法官个人也被追究责任。”因此,为了避免缓刑犯脱管、漏管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许多法官对外地籍被告人往往不敢适用缓刑。
对此,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建议,审判机关与缓刑执行机关之间应尽快建立起有效、规范的缓刑犯监管交接制度,同时,户籍制度也要尽快改革,与时代接轨。
(《北京青年报》2.20 侯毅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