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在“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
由于主体不同,在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制度机制,就往往会有明显的差别。一般来说,自治强调的是“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而治理,则主要是指统治、管理的意思,强调的是服从及外力为主。在自治之下,自治主体的意志处于主导状态,其权利是第一位的。但在治理之下,政府与组织的意志,甚至领导干部的意志则处于主导的位置,公权力是放在第一位的,民众往往是被治理的对象,民众的权利也往往要被迫地服从权力的要求。这就是为什么在现行的某些“治理机制”下,尽管党组织及政府也做了不少“发展民主”的工作,但民众仍然不够满意的一个基本的原因。
由此可见,“基层治理”与“基层自治”,决不仅仅是个概念之争问题,而是涉及到党的观念、制度及法律层面的现实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从现实来看,一些政府行为及长官意志,在“自治”之下,难免受到某些束缚,而在“治理”之下,则要随心所欲得多。这正是某些地方重“治理”轻“自治”的一个驱动力。应进一步转变观念,以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明确导向,在尊重和支持基层群众自治上取得实实在在的进步。
(《学习时报》2.22 刘益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