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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涉及党的观念的大问题

2010-02-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一个时期以来,不少地方在描述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状况时,纷纷使用一个共同的词语:治理机制。如:村级治理机制、社区治理机制、村级民主治理机制等。在实践中,强化这种治理机制,已成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大力倡导的工作目标。这种状况,令人忧虑。

党的十七大在“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

部署中,对基层的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显然,基层自治与基层治理是有显著区别的,最突出的区别就是二者的主体不同。基层自治的主体是基层群众;而基层治理的主体更多的是政府。

由于主体不同,在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制度机制,就往往会有明显的差别。一般来说,自治强调的是“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而治理,则主要是指统治、管理的意思,强调的是服从及外力为主。在自治之下,自治主体的意志处于主导状态,其权利是第一位的。但在治理之下,政府与组织的意志,甚至领导干部的意志则处于主导的位置,公权力是放在第一位的,民众往往是被治理的对象,民众的权利也往往要被迫地服从权力的要求。这就是为什么在现行的某些“治理机制”下,尽管党组织及政府也做了不少“发展民主”的工作,但民众仍然不够满意的一个基本的原因。

由此可见,“基层治理”与“基层自治”,决不仅仅是个概念之争问题,而是涉及到党的观念、制度及法律层面的现实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从现实来看,一些政府行为及长官意志,在“自治”之下,难免受到某些束缚,而在“治理”之下,则要随心所欲得多。这正是某些地方重“治理”轻“自治”的一个驱动力。应进一步转变观念,以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明确导向,在尊重和支持基层群众自治上取得实实在在的进步。

(《学习时报》2.22 刘益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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