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人国人同命不同价”,“城乡人口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敏感,
首先,人的生命是不能买卖的,所以不存在命的“价格”,“同命不同价”本身是一个伪命题。我国人身损害的原则是:赔偿即补偿,死亡赔偿金相当于“死者受到的损失”(而非“命价”),其计算基础应该参照死者生前收入水平和预期的收入。不同人的收入和生活成本是不同的,赔偿当然也会相应有所不同。陈锐是新加坡人,其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自然获得的赔偿较高,而且本案中赔偿金也只有80万元不到,远未到“天价赔偿”。
其次,本案跟“民族大义”有关吗?被告方深圳市人保公司代理律师称:因为外国的经济较我国发达,生活水准比我国高,就给外国人高于我国国民的待遇,是对我国公民的不公平。保险公司隐隐将问题指向了外国人“超国民待遇”问题。这似乎远离了问题的本质,易触发无谓的民族主义争吵。所谓国民待遇,就是外国人跟国人一样适用中国的法律,但中国自己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和中国人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结果赔偿金额悬殊,这就不能扯到“民族大义”上了。
中国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在于:中国城乡差距、地域差距严重,以及中国人与外国人的收入差距严重,且又由于人口的大范围流动,所以同一个案子里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时,就显得很不公平了。要使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得到相同的赔偿待遇,只能提高中国国民的收入水平,而不是晃动民族主义的旗帜。
(《北京青年报》2.25 沈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