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吴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我进了国家事业单位,他进了一家外资企业。婚后不久,我们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处76平方米的小两居住房,产权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为了少缴纳一点利息,就用我的公积金办理了贷款,贷款期限为30年。后来,他在我们结婚第七年和同事玩起了办公室恋情,甚至发展到同居的地步。我决定与他离
【律师解答】:
你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有住房公积金福利,从表面上看,住房公积金是你的个人财产。实际上《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各种福利性收入、补贴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更加明确: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你用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取得的房子当然算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受到背叛的你对离婚没有过错,可以要求取得房子的大部分甚至全部产权作为损害赔偿。只要你能证明吴某和别人同居,他做了错事还想平分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能的。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10年1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