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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探亲假看职工福利的制度缺陷

2010-03-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正式施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然而,29年过去了,记者在南京街头随机调查,却有九成人不知有探亲假规定;也有人表示,就是知道也不敢申请。

29年未曾“

洗脸”的尴尬

□孔之见

探亲假不仅存在,而且还是每个人都可以享受的免费假期待遇。而人们之所以对探亲假期知之寥寥,很大原因在于“探亲假”的规定一直停留在29年前的单薄的规定上,而没有任何关于维护这种法定权益的相关配套约束性措施出台,久而久之,“探亲假”就被人们遗忘了。

要想使这种权益变成为职工现实的权益,最重要的就是要出台保证性约束措施。比如不得随意侵犯职工合法“探亲”权益,对那些随意侵占职工“探亲假”或者阻挠职工享受探亲权益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等。唯有这样,“探亲假”才会一改29年未曾洗脸的尴尬,并且成为职工实实在在的政策福利。

纸上的福利也需兑现

□周义兴

当一个由国务院制定、并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为大多数人不了解,而且被人觉得就是知道也不敢申请的探亲假,也许不但对规定制定部门和执行部门是一个尴尬,同时对职工来说更是一种纸上权利。

职工探亲假规定之所以不能在地方得到有效执行,或者说,地方行政权力按照自己意愿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国家探亲假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应该是一种权力与行政法规、权力与法的真实关系写照。否则除此之外,就很难让人能够找到其它合理性的解释。

期待新型探亲休假制度

□胡太荣

为何这项体现现代文明的劳动制度在执行中被打了折扣,不尽如人意呢?一边倒的声音是政府和资方对职工探亲权利的忽视和保障不足,这固然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探亲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即缺乏可操作性和必要的与时俱进。

探亲假制度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只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认真推敲此规定,就会发现该规定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外企业职工的探亲假是没有法律支撑的;二是与配偶或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按照这种解释,那么在“黄金周”推行和“高铁时代”来临的今天,恐怕没有几人能够真正有资格去享受探亲假了。

当初的立法者没有料到今天的巨大变化,因此,修改不合时宜的探亲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诞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探亲制度应该早日寿终正寝,取而代之的是为全民带来福祉的新型探亲休假制度。

“探亲假”可以退休了

□李克杰

探亲规定制定时的交通、通讯、用工制度、公休假日等情况,已与当今不可同日而语。第一,当时没有年休假制度,也没有7天长假和3天小长假,而且每周工作6天休1天;第二,交通不便,而且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落后,运输效率极低,乘飞机更是普通百姓想都不敢想的事情;第三,通讯落后,打电话难,打长途电话就更难。多种因素导致分居两地的夫妻和父母子女很难在平时团聚,需要国家规定专门的假期。

而现在,不仅有了年休假制度,而且还实行了双休日,全年法定假日既增加又延长,同时公路铁路提速,小汽车进入普通家庭,航空大众化,真正实现了“千里江陵一日还”。此外电话的普及以及网络等可视通讯方式的增加,大大减少了人们之间的物理距离,让亲人之间的团聚变得方便和简单。在此情况下,再按照探亲规定给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长探亲假,而外资、私营等企业职工则没有,也有失公平。

综上,过时的“探亲假”理应废止,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特殊单位的探亲假应另行规定。

  (《中国改革报》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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